一、图书文献遗失处理办法
凡遗失图书文献者,应在借期内主动到图书馆有关部门说明情况,办理遗失申报手续。如确实无法找回者,应到服务台办理赔书手续。凡遗失图书,应以相同版本的原图书抵偿;不能赔偿原图书时,按照下列规定赔偿:
中文图书:
1、丢失文艺小说一般照原价二至三倍赔偿。
2、丢失教学参考用书,复本多,视其出版时间按原价的三至五倍赔偿。
3、丢失教学参考用书,复本少,视其出版时间按原价的五至二十倍赔偿。
4、丢失多卷集图书中的一册。如复本较多按丢失图书的五倍赔款。如系贵重图书,复本又少,按全套书价赔偿。
5、丢失未标价图书,由本馆根据版本、复本量、使用价值酌情定价赔偿。
外文图书:
丢失国外出版的原版书按原价二至五倍赔偿;丢失国内发行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三至十倍赔偿。
遗失图书赔偿后,两个月内找到原书可持原书及收据办理退款手续。
二、文献资料破坏盗窃赔偿办法
1、对破坏、盗窃文献资料者,除请有关单位处理外,视情节轻重,按原图书、光盘定价的10--15倍赔偿。
2、馆际借阅文献资料破坏盗窃的赔偿,按互借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三、读者污损图书(如圈画、批注、涂改、撕页、剪裁、折叠等)不影响内容完整和阅读者,根据污损程度和认错态度好坏,分别按原价的1/5、1/2、原价罚款。
四、本办法解释权归图书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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